申万宏源(000166):《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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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26: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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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制度 | 修订稿 | 修订说明 | 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
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修改
情况,修订上位法的名
称。 | | | | | | | | | | |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第二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 | | | | | | | | | | | |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制度 | 修订稿 | 修订说明 | | |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6.3.1条,对募集资金
的定义进行完善。 |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透明和规范
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公司必
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 |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透明和规
范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用途使用。公司
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 | 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
东会”。 | | | | | | |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
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 根据治理机构的调整,删
除“监事”。 | | | |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制度 | 修订稿 | 修订说明 |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
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6.3.11等监管规定及
公司治理机构调整情况,
完善有关内容,并不再对
独立董事、监事会需对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发表意
见进行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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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 | 修订稿 | 修订说明 | | 息披露义务。 | | 第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
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四
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
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
东会”。 | | | |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6.3.15等监管规定及
公司治理机构调整情况,
不再对独立董事、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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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制度 | 修订稿 | 修订说明 |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
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 |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产品
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
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
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需对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发表意见进行规定。 | | | |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
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
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6.3.17等监管规定及
公司治理机构调整情况,
不再对独立董事、监事会
需对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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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制度 | 修订稿 | 修订说明 |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
告。 | 发表意见进行规定。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
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
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6.3.25条修订超
募资金的使用。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 |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超募
资金不再用于永久补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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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 | 修订稿 | 修订说明 | 非执行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
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30%。 | 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
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
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
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
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相应删除相关内容,并根
据《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第十四条、《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6.3.24条,
进行表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
改变用途。 |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第八条、《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6.3.18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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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 | 修订稿 | 修订说明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
他情形。 |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
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定为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范
畴进行修订。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将“股东大会”改为“股
东会”。 |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 | 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5年修订)》
的修订进行删减。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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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 | 修订稿 | 修订说明 | 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
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 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监管规定及公司治
理机构调整情况,不再对
独立董事相关职责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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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 | 修订稿 | 修订说明 |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 | 强制规定。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时,将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视情节
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时,将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视情节
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 | 根据公司治理机构调整
情况,删去“监事”有关
表述。 | | | | |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
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
其薪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
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
其薪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 根据公司治理机构调整
情况,删去“监事”有关
表述。 | | |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自动失效。 |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自动失效。 | 将“股东大会”改为“股
东会”。 | | |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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