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安控科技(30037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未经本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们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 制度规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或者出具担保法律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一)、(二)、(五)、(六)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并新订立合同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上报公司启动处置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应立即启动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控内审部、财务管理中心和法务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法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章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给予其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责任人员、相关人员或涉及人员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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