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300121):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45:56 中财网
原标题:阳谷华泰: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内幕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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