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特科技(603009):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因相关人员发生渎职、失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责任人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项的调查,董事会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和追责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信息遗漏、重大信息错误; (三)公司年度业绩预告发生重大修正; (四)公司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相关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证券监管机构认定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造成财务报告重大差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流程,违反公司相关要求,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隐瞒事实,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损失可与其他追责形式一并使用。 第十六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项,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负责责任追究事项调查部门,应秉公办理,客观反映相关事实、并做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十八条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项的当事人、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调查及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因个人主观恶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有关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但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