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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特科技(603009):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53:45 中财网
原标题:北特科技: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是指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季度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二)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的年度薪酬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由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岗位津贴组成。

(一)基本工资: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二)绩效奖励: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运作、职业道德、保密规定、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确定;
(三)岗位津贴: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十三条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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