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鑫科材料(600255):鑫科材料关于公司涉及诉讼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53:52 中财网
原标题:鑫科材料:鑫科材料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5-05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39,035,981.35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鑫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项目建设合同纠纷被扶绥县人民政府、崇左临空经济协同区管理委员会、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左中院”),并于近日收到崇左中院出具的《先行调解告知书》(2025)桂14民初10号和《民事起诉状》。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扶绥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春科
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新宁街1号
原告2:崇左临空经济协同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006648083018
法定代表人:韦福雄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国营渠黎华侨林场
原告3: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759778416F
法定代表人:黄桂清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园湖路1号福苑小区2栋2楼1143室
被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417498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第三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672458938W
法定代表人:雷震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中泰产业园企业总部基地政务服务中心4楼
第三人: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P908H8C
法定代表人:王生
住所地: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纵15路970号(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1按被告的设计要求,垫资建设标准厂房,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1每年按厂房建设投资总额的6%向被告计收代建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在项目建设期缓收,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被告按实际使用年限一次性向原告1支付所垫资金及投资收益。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更好的推进项目管理进程,原告1、原告2将县属国企原告3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实施的“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铜循环下游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厂房部分移交给被告作精密电子铜带项目使用。

被告控股企业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设立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作为落地企业,派员全程参与案涉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并于2020年12月起分步、陆续接受完工的建设项目,最终于2022年5月15日前全面入驻并开展生产。原告3为被告代建项目垫资及投资收益合共152,460,555.61元。2025年9月l8日,第三人向原告3支付1,500万元。因此,欠付垫资及投资收益合共137,460,555.61元(暂计)。根据《精密电子铜带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应于2025年5月l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1支付垫资款及其投资收益,但截至2025年8月3l日被告没有向原告1支付完毕。

2025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1出具《关于延长回购款支付期限的请示》,请求分期、延期还款。鉴于原告方用于案涉项目的垫付资金均来源于政府专项债贷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届支付完毕上述厂房代建款及投资收益,且原告1作为—级人民政府本身面临严峻的化债压力,故原告1不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并要求被告尽快付清上述厂房代建款及投资收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三原告返还建设标准厂房等工程项目垫付资金
114,203,860.69元及支付投资收益23,256,694.92元,合计137,460,555.61元;被告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计付逾期付款给三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直至被告付清为止(其中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利息损失为1,575,425.7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标的额暂计139,035,981.35元。)
三、其他情况的说明
公司已就具体还款条件和还款进度与三原告进行协商。2025年10月13日下午,崇左中院已依法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诉讼调解,在合议庭组织下,各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合意。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最终取得调解协议和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本案最终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广西鑫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