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00212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得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登记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登记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相关事宜,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此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13日 附件一: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1、填报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 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三: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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