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0021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20:10:49 中财网
原标题:韵达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股份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买卖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深交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交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五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应严格遵守《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否则除需要依法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政府相关部门及深交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政府相关部门及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13日
附件:
1、《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2、《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附件 1: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
韵达股份董事会秘书:本人 为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本人计划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买入/卖出】韵达股份约【】股股票。

请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

签名:【】
日期:【】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附件 2: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或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本单位【】(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持有本公司股票于【】年【】月【】日发生变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本次持股变动情况申报如下:
单位:股

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买入/卖出) 
本次变动后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日期(年、月、日) 
成交均价(元) 
变动原因* 
注 1:变动原因为二级市场买卖、协议转让、其他;
注 2:股份发生变动后次 1个交易日内须向韵达股份申报;
注 3:关联人系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特此申报,请按相关规定向深交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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