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002120):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20:10:52 中财网
原标题:韵达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运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1名,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的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保密,除依法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总裁汇报公开外,不得泄露。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定期进行自查。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与投资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审计业务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各部门查阅,应先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至少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公司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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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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