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002120):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管理制度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七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九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者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进行事后核实,确认未公开重大信息是否被泄露,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告知的前述文件,并及时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章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记载内容包括: (一)活动时间; (二)活动地点; (三)活动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五)沟通内容记录; (六)公司向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公司要求记载的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承诺书、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上述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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