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0021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20:10:53 中财网
原标题:韵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也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和服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2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深交所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在第二十条所列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或企业的内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按本制度的要求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第二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5%
构及其人员,公司持股 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二十八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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