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00212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重大交易事项时,应依据公司《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事前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根据交易权限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做好所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未公开信息泄露。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1)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资料和文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统筹建立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机制,确保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公司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编制临时报告涉及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上报的信息和资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由于瞒报、漏报、误报或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公司可视情节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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