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规则(修订稿)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20:15:50 中财网
原标题:万泽股份:万泽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规则(修订稿)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承担。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计;
(六)负责董事、公司中高层在职和离任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对本实施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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