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将此信息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若网址发生变更,公司将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七条 公司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wzgf0534@163.com,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资料置于公司网站提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或提供一对一沟通的相关资料,也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现场参观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0755-83260208、83241679),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 公司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刊登时将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一条 公司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也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三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网站,公司还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五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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