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根据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情况相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同时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化、标点符号调整、阿
拉伯数字与中文大写数字调整等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以及仅涉及文字表述“或”调整为“或
者”、“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由“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以及对应删除“监事”内容等与法律法规原文
保持一致的,不再逐一列示。 | |
第一条 为维护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零
玖佰零叁万柒仟叁佰玖拾陆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零
玖佰捌拾叁万伍仟捌佰壹拾陆元。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出资情况: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出资情况: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75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509,037,396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509,835,816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 |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去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
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
以罢免。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第(五)项及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上述职权。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对违反本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
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
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提示。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公告中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信方式相结合的形
式召开。股东会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
式,股东通过公告中列明的详细参与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删去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电子通信方式参会的,视为列席。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也可由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名
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也可由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
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名根据有
关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
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也可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
董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
行。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
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
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
……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
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结果,依照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人
选。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
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
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
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
行累积投票制。
(七)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监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
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
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
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结果,依照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五)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
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
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
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
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
投票制。
(七)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
超过法定人数或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此次
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
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人数超过法
定人数,且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
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
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事人数未超过法定人数或应选人数的二分之
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监事会继续
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如果当选人数超过法定人数,且超过应选人数
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
会、监事会成立,新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所缺
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
核、选举等程序。 | 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董事在其任期内所作出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其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离任后
违反相关义务的,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
相关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公开承诺等规定向其
追究责任。
本条款所述之离任后的保密义务及忠实
义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名。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战略委员会负责科学研判形势,组织人员
对相关行业进行全面调研分析,对年度经营计
划制定、重大投资、全面风险管理进行决策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
定,在以下事项上授权董事会作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同时
达到以下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
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百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
在以下事项上授权董事会作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同时达到以下标
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或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
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
于五百万元;
……
(三)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还
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核销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
超过上述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就上述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事
项,如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百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
于五百万元;
……
(三)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还
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核销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五)公司资产抵押事项。
……
超过上述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就上述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如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四)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行使以下权利:
……
2、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同时达
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四)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行使以下权利:
……
2、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同时达
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低于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
低于一百万元;
……
上述1、2、3、4事项应于事后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就上述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如法律法规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
低于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
低于一百万元。
……
就上述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如法律法规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经过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召
开、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2名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
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
计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
置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
程规定的相关职责,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八)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同时
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
上述事项应于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就上述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如法律法规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八)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同时
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就上述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如法律法规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 删去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四)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司。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坚持现
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年度现金分
红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和定期报告
中详细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坚持现
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年度现金分
红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和定期报告
中详细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
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不足
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
况。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
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
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
见以及其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
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
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
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
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
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
见以及其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
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
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
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四)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
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
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制
订并提出调整议案,在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以及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制
订并提出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在表决
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 删去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决议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
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