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20:15:54 中财网

原标题:万泽股份:万泽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8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根据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情况相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同时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修订前修订后
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化、标点符号调整、阿 拉伯数字与中文大写数字调整等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以及仅涉及文字表述“或”调整为“或 者”、“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由“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以及对应删除“监事”内容等与法律法规原文 保持一致的,不再逐一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零 玖佰零叁万柒仟叁佰玖拾陆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零 玖佰捌拾叁万伍仟捌佰壹拾陆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修订后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出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出资情况: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75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509,037,396 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509,835,81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修订前修订后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修订前修订后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修订前修订后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修订前修订后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去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 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 以罢免。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修订前修订后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第(五)项及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上述职权。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修订前修订后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对违反本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 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 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提示。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公告中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信方式相结合的形 式召开。股东会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 式,股东通过公告中列明的详细参与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修订前修订后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修订前修订后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修订前修订后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删去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电子通信方式参会的,视为列席。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修订前修订后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修订前修订后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也可由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名 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也可由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 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名根据有 关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 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也可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 董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 行。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 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 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 ……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 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结果,依照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人 选。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 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 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 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 行累积投票制。 (七)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监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 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 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 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结果,依照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五)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 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 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 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 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 投票制。 (七)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 超过法定人数或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此次 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 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人数超过法 定人数,且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 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 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
修订前修订后
事人数未超过法定人数或应选人数的二分之 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监事会继续 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如果当选人数超过法定人数,且超过应选人数 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 会、监事会成立,新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所缺 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 核、选举等程序。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修订前修订后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修订前修订后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修订前修订后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董事在其任期内所作出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其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离任后 违反相关义务的,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 相关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公开承诺等规定向其 追究责任。 本条款所述之离任后的保密义务及忠实 义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新增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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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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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战略委员会负责科学研判形势,组织人员 对相关行业进行全面调研分析,对年度经营计 划制定、重大投资、全面风险管理进行决策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 定,在以下事项上授权董事会作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同时 达到以下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 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百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 在以下事项上授权董事会作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同时达到以下标 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或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 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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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 于五百万元; …… (三)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还 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核销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 超过上述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就上述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事 项,如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百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 于五百万元; …… (三)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还 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核销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五)公司资产抵押事项。 …… 超过上述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就上述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如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四)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行使以下权利: …… 2、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同时达 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四)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行使以下权利: …… 2、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同时达 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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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 低于一百万元; …… 上述1、2、3、4事项应于事后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就上述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如法律法规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 低于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 低于一百万元。 …… 就上述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如法律法规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经过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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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召 开、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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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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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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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2名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 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 计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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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 置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 程规定的相关职责,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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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八)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同时 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 上述事项应于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就上述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如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八)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同时 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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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就上述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如法律法规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删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四)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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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坚持现 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年度现金分 红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和定期报告 中详细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坚持现 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年度现金分 红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和定期报告 中详细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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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 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不足 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 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 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 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 见以及其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 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 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 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 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 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 见以及其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 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 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 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四)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 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 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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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制 订并提出调整议案,在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以及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制 订并提出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在表决 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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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删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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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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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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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决议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 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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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终止履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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