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当家(60046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20:20:28 中财网
原标题:好当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有关资料并向公司管
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辖区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要求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违规受罚或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它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如实报告年报需要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
现重大遗漏、失真的;
5、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
充分沟通、汇报,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
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相关工作。若违反前述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相关数据及信息。若有关人员违反前述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有关资料的收集、年报的编写和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责任人主观因素导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情节
恶劣、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巨大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
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对有关责任人采取本制度第十四条的处理措施时,可依据有关责任人的情节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十六条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
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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