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股份(002643):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20:40:45 中财网
原标题:万润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的时间。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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