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美盈森(002303):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5-03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欧阳宣不服判决上诉,法院已受理;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上诉人之一; 3.涉案金额:本案可能与公司相关的金额约为人民币9,334,305.43元;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该诉讼尚未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送达的《追加被告通知书》【(2024)粤0309民初11282号】等诉讼文件。 关于原告欧阳宣与被告郭某某、黄某、王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第三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江苏央锦鑫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锦鑫”)损害金之彩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公司、仉某有利害关系,龙华法院追加公司、仉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龙华法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9民初11282号】,龙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欧阳宣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7月2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5)粤03民终36684号】等诉讼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人欧阳宣与被上诉人郭某某、黄某、王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公司、仉某、原审第三人金之彩公司、央锦鑫损害金之彩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欧阳宣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当事人: 1.上诉人:欧阳宣,身份证号码:4403011953********,系本公司通过收购持有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金之彩公司原股东,现持有金之彩公司20.57%股份。 2.被上诉人: 唐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4418271971********;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4403011978********; 黄某,身份证号码:3202111969********;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4414221966********; 唐某某,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 袁某某,身份证号码:4101031979********; 郭某某,身份证号码:1424311982********; 公司; 仉某,身份证号码:2301031969********。 3.原审第三人: 金之彩公司; 央锦鑫。 (二)上诉请求: 2.改判被上诉人唐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黄某、王某某、唐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共同赔偿金之彩公司的损失税务罚款3,645,525.54元; 3.改判被上诉人唐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郭某某、黄某共同赔偿金之彩公司因被上诉人违法违规违章减值报废公司库存导致的经济损失427,307.77元;4.改判被上诉人唐某某、袁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共同赔偿金之彩公司因被上诉人恶意违约裁员导致的“代通知金”损失1,050,000元; 5.改判被上诉人唐某某、王某某赔偿金之彩公司因两被上诉人违法同业竞争导致的损失4,211,472.12元; 6.改判被上诉人唐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黄某、王某某、唐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履行职责纠正唐某某的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行动挽回公司损失,包括唐某某返还其侵占的央锦鑫20万元、唐某某、仉某共同赔偿央锦鑫因两被上诉人恶意侵占导致的损失2,098,189元: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黄某、唐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对唐某某、仉某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改判被上诉人唐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黄某、王某某、唐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履行职责纠正唐某某的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行动挽回公司损失,包括唐某某归还其长期占有的金之彩公司业务经费100万元,或者由唐某某提供证据证明该业务经费已经用于公司并在公司办理了报销手续:以上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8.改判被上诉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请求2至5中各被上诉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上诉理由: 欧阳宣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本案基本事实,均是基于被上诉人美盈森公司对金之彩公司管理层的操控,为美盈森公司违反股权收购协议的不当目的服务,一审法院遗漏查明该重要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诉讼尚未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5)粤03民终36684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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