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0027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发行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 (第四期) 发行公告 发行人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7至 18层 101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签署时间:二〇二五年十月 本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已于 2025年 3月 2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628号文,可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0亿元的永续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项下第四期,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0亿元(含 30亿元),债券简称“25国证 Y4”。 2.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元,发行数量不超过 3,000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 3.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4.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5.截至 2025年 6月末,发行人合并口径未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1,248.30亿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248.30亿元,发行人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及代理承销证券款,下文同)为 69.98%,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68.66%。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69.11亿元(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0.88亿元、64.27亿元及 82.17亿元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6.本期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包括: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的上市申请能够予发行人。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7.本期债券无担保。 8.本期债券以每 5个计息年度为 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 5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9.本期债券存续的前 5个计息年度(首个定价周期)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并在前 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 6个计息年度起每 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前 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 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由发行人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如果发行人选择将本期债券延长 1个重定价周期,则从第 6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200个基点,在第 6个计息年度至第 10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此后每 5年重置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200个基点确定。 票面利率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200BPs。 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票面利率将采用票面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200个基点确定。 8.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不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长 1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而投资者无权要求公司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续期选择权行使或全额兑付公告。 9.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0.本期债券询价区间为 1.80%-2.80%。本期债券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网址:https://biz.szse.cn/cbb),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于 2025年 10月 15日(T-1日)15:00-18:00向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于 2025年 10月 15日(T-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11.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且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合格 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情况进行配售,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三、网下发行”之“(六)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12.网下发行对象为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合格 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通过簿记系统直接申购或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万元(含 1,000万元),超过 1,000万元的必须是 1,000万元的整数倍。 13.投资者须承诺审慎合理投资,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5.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本公司认为本期债券不符合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16.发行公告中关于本期债券的表述如有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17.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与本期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18.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19.发行人承诺合规发行,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不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存在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认购方、认购规模、报价情况进行披露。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公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一、本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债券简称“25国证 Y4”。 3.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30亿元(含 30亿元)。 4.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以每 5个计息年度为 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 5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增信措施 本期债券无担保。 7.债券形式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存续的前 5个计息年度(首个定价周期)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并在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 6个计息年度起每 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前 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 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由公司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如果发行人选择将本期债券延长 1个重定价周期,则从第 6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200个基点,在第 6个计息年度至第 10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此后每 5年重置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200个基点确定。 票面利率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200BPs。 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票面利率将采用票面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200个基点确定。 9.发行人续期选择权 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不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长 1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而投资者无权要求公司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续期选择权行使或全额兑付公告。 10.满足特定条件时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应用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裁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应用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应用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应用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裁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11.递延支付利息条款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2.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3.强制付息事件 付息日前 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4.会计处理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经对发行条款和相关信息全面分析判断,在会计初始确认时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处理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如在债券存续期内出现导致本期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将于 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中披露相关信息。 15.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16.发行对象 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 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7.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8.配售规则及原则 参见本期债券发行公告“三、网下发行-(六)配售”。 19.起息日 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25年 10月 17日。 20.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 本期债券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为 2030年 10月 17日。 21.票面利率重置日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重置日为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起每满 5年之各日。 22.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23.付息日 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每个付息年度的 10月 17日。 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24.兑付日 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的某一个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5.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期债券满足相关条件,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26.偿付顺序 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27.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 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资信评级机构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七个月内出具上一年度的债券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并将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28.拟上市交易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9.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 30.募集资金及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31.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联席主承销商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33.通用质押式回购 本公司认为本期债券不符合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34.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35.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二、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询价预设期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询价区间为 1.80%-2.80%。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上述预设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及簿记建档场所 本期债券利率询价的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5日(T-1日)15:00-18:00。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工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网址:https://biz.szse.cn/cbb)在簿记管理人簿记室开展,在网下询价时间内,参与询价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簿记系统提交认购单,其他投资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簿记管理人发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购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由簿记管理人在簿记系统中录入认购订单。 如遇特殊情况,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可经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申购申请表》 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簿记系统填写认购单,其他投资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申购申请表》。 填写《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区间范围内填写询价利率; (2)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 0.01%; (3)填写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4)每个询价利率上的认购总金额不得少于 1,000万元(含 1,000万元),并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5)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询价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5年 10月 15日 15:00-18:00间提交认购单《/申购申请表》,其中,通过簿记系统直接参与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应在簿记系统提交认购单及相关申购文件,未通过簿记系统参与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应将加盖单位公章/部门章/业务章的以下文件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并电话确认: (1)填妥并盖章的《申购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承销机构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投资者填写的簿记系统认购单及《申购申请表》一旦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 申购邮箱:yhzqbj@chinastock.com.cn 咨询电话:010-80929028 簿记建档场所:簿记管理人自有专门场所。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申请表》一旦发送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投资者发出的、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的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 2025年 10月 15日(T-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五)应急处置方式 簿记建档过程中,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情形导致簿记建档无法继续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变更簿记建档场所、变更簿记建档时间、应急认购、取消发行等应急处置措施。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如投资者端出现接入故障,投资者应当通过邮件向主承销商发送申购单,由簿记管理人代为录入认购订单。 如簿记管理人出现接入故障或系统本身故障,根据系统恢复时间,簿记管理人将披露相应公告说明是否采用线下簿记。如采用线下簿记的,故障发生前已提交的线上认购有效,投资者无需线下再次申购。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A股证券账户且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0亿元(含 30亿元),参与本次网下认购的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购数量为 10,000手(100,000张,1,000万元),超过 10,000手的必须是 10,000手(100,000张,1,000万元)的整数倍。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 2个交易日,即 2025年 10月 16日及 2025年 10月 17日。 (五)认购办法 凡参与本期债券认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A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在 2025年 10月 15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六)配售 簿记管理人根据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原则如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低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全部获得配售;申购利率等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原则上按照比例配售(簿记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申购数量取整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对边际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申购利率高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不予配售。 (七)缴款 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 2025年 10月 17日(T+1日)16:00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请注明专业机构投资者全称和“25国证 Y4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发送划款凭证。 收款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庄胜广场支行 账号:345460582617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4100004917 (八)违约申购的处理 未能在 2025年 10月 17日(T+1日)16:00前缴足认购款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申购,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风险提示 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期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五、认购费用 本期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 6号国信证券大厦 4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董事会秘书:廖锐锋 联系人:郭睿、刘晓亚 电话:010-88005006 传真:010-88005099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7至 18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0927268 传真:010-80929002 项目联系人:陈曲、邓小霞、刘嘉慧 3、联席主承销商: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联系人:王恺麟、李宝嘉、郑乃源、张志明 电话: 0755-81682808 传真: 0755-81682808 (本页以下无正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 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确认函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30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文件之规定,请确认本机构的投资者类型,并将下方投资者类型前的对应字母填入《申购申请表》中。簿记管理人经核验,将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购人为专业投资者。 (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阅读下方备注项)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 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3.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如为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阅读下方备注项) 1 (E)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申购前 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 500万元,或者最近 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符合第一项标准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投资者。请说明具体类型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备注:如为以上 B或 D类投资者,且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根据穿透原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并在《申购申请表》中勾选相应栏位。 1 个人投资者不得认购交易所规定的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外的其他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注册机 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的债券。 备注: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 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一、【总则】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质押券价值变动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的资金来源、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损失后的损失计提、核销等承担损失方式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 三、【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放大交易风险】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质押券价值变动风险】投资者在参与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 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将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期摊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八、【操作风险】由于投资者操作失误,证券公司或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九、【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因交易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十、【不可抗力风险】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如投资者收到本期债券簿记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即表明投资者已获取配售资格且已认可簿记管理人对您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认定。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无需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简称”+“证基”+“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2.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精确到 0.01%; 3.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所有标位叠加量; 4.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 1000万元),超过 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5.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6.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 4.30%-4.6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 4.6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 23,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60%,但高于或等于 4.50%时,有效申购金额 13,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50%,但高于或等于 4.40%时,有效申购金额 6,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40%,但高于或等于 4.30%时,有效申购金额 2,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30%时,该申购无效。 7.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本期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投资者须通过线上簿记系统或邮件方式参与本次簿记建档,申购邮箱:yhzqbj@chinastock.com.cn;咨询电话:010-80929028。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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