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创资讯(30129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七)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五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条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及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等处分。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将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的; (五)董事会认为具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四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具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下无正文)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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