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002892):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股票期权26.3520万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七)2024年10月18日,公司已完成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24年9月11日,授予的激励对象为79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21.00万份,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0.5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八)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九)2025年9月3日,公司已完成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25年8月25日,授予的激励对象为7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6.30万份,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0.1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十)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9人,其中考核等级为“B”的共计72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80%;考核等级为“C”的共计7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60%。激励对象考核等级为“B”或“C”不可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6.3520万份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激励注销部分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登记等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公司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 20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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