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00050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 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解除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至少每 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 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的筹备、召开和决议落实 等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 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 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决议事项将以提案 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调 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由董事会秘书处协调,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事宜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相关信息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将对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评议, 并将书面表决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事项;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真实;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应当于不迟于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 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半数的委员同 意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 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视为委员亲自出席。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其它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保存。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废 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属 董事会。涉及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相 关条款,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司不设监事 会和监事相关事宜后实施。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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