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涉及以下修订事项,不再逐一对照列示:(1)撤销公司监事会及监事职务,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2)涉及“股东大会”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的名额。公司董事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忠实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原则,审慎决策,
担当尽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如实向股东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报告公司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
情况,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第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但最长不超过2年。 | 第十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但最长不超过2年。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
至2人,设独立董事3人。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
至2人,设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第十七条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十七条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可以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
成。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
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
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
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
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党委会、总经理
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文件,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
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
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
的工作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
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它证券及上市方
案; |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它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公司
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拟订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
情形购回公司股份的方案;
(九)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情形购回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二条(一)公司发生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审议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
(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除外)达到如下
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
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即使交易
不足上述标准但董事会认为该交易事项
应由董事会决定,则该等事项应报公司
董事会决议批准。
(三)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该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尽管有上述规定,即使交易不足上
述标准但董事会认为该交易事项应由董
事会决定,则该等事项应报公司董事会
决议批准。对不足上述标准的交易和除
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股
东会审批的事项以外,由公司经理层决
定。公司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或者“财务
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交易。
本条所称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的交易是指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 |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7、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对不足上述标准的交易和除
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事项以外,由公司经理层
决定。公司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
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1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
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
第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提案由
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 第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提
案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
会议。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以通讯方
式通知董事。 | 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以通讯方
式通知董事,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半
数的董事同意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
上述通知期限。 |
第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的决议表决方
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可以以现场方
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也可以采
用通讯方式,如视频、电话、传真、传
签等,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
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
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
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 | 第四十一条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
体对上市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
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
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