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以下修订事项,不再逐一对照列示:(1)撤销公司监事会及监事职务,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2)涉及“股东大会”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央企业公司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第二条 公司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
和“琼府办函(1991)86号”文批准,
由原海南化学纤维厂股份制规范化改组
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2012808546。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和“琼府
办函(1991)86号”文批准,由原海南
化学纤维厂股份制规范化改组而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青岛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600002012808546。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4,176,136.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9,252,472.00元。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
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选
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4,176,136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9,252,472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
转让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除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
|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
|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
|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
资助和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
|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
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
|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
|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
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
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
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
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 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
章。 |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
|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
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股东。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股东
推荐及董事会多数决议推荐相结合方式
产生。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提名和公司选
举推荐相结合方式产生。
股东提名应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10
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递交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拥有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公司董事
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
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
数;公司监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
事的组成人数;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拥
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公司董
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
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
数;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
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可提名
1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
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董事
会有权对该等提名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
预先审核。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拥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权,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时,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3%可提名1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
多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
人数,董事会有权对该等提名董事的任
职资格进行预先审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拥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的组成人数;公司监事会提名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拥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可提名1位独立董事候选
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的组成人数,董事会有权对该等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进行预选审核。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董事会有权对该
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预选审核。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
领导制度。公司党委的组织原则、议事
决策、责任追究等,按照《党章》和《国
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党委实行集体
领导制度。公司党委的组织原则、议事
决策、责任追究等,按照《党章》和《国
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执行。 |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要发挥“把
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要有效落实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的法定地位,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
履行职责......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党委要发挥“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要有效落实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的法定地位,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
履行职责......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忠实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原则,审慎决策,
担当尽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如实向股东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报告公司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
情况,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但最长不超过2年。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但最长不超过2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 | 删除 |
职资格、选举或更换、义务、履职、辞
职等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
至2人;设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
设副董事长1至2人;设独立董事3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履
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公司
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拟订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情形购回公司股份的方案;
(九)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情形购回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公司发生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董事会根
据本章程规定审议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
易(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除外)达到如
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即使交易
不足上述标准但董事会认为该交易事项
应由董事会决定,则该等事项应报公司
董事会决议批准。
(三)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该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7、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 |
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五)对不足上述标准的交易和除
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事项以外,由公司经理层
决定。公司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发生“提供担
保”或者“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交易。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积
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
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
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
采取有效措施。 | 删除 |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以通讯方
式通知董事。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应当于不迟于会议召开前1个
工作日以通讯方式通知董事,但在特殊
情况下,经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召开的临
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期限。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的关于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四条中第(三)、(六)、(七)、
(十四)项决议时应取得全体董事2/3
以上签署同意方为有效。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表
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可以以现
场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也可
以采用通讯方式,如视频、电话、传真、
传签等,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
可设立董事会专项基金。董事会专项基
金提取比例不超过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1%,具体比例由董事会制订。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专项基
金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使用计
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批准后,纳入当年
财务预算方案,计入管理费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专项基
金用于如下用途:
(一)董事、监事津贴的发放;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相关费用;
(三)董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基金由
财务部门管理,年度计划内的支出由董
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审批,年度基金计
划外的支出需由董事会审批。 | 删除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
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一百〇五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
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党委会、董事会会议、总
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文件,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
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
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
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
法行使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
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设总法律
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合规事务
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重大决策、经
营管理中的法律合规事务;
(二)组织建立法律合规风险防范
机制,开展法律合规风险分析、评估、
预警工作,有效防范公司法律合规风险;
(三)全面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确
保合法合规;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济合
同等法律合规审核管理体系;
(五)负责公司法治工作体系建设
和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公司诉讼、仲裁等法律
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七)公司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
工作。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总法律顾
问应当参加或列席企业党委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重要决策会议,
组织对企业分立、合并、改制、重组、
上市、破产、增减资本、章程修订、规
章制度、重大投融资、境外项目、对外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总法律
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合规事务
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重大决策、经
营管理中的法律合规事务;
(二)组织建立法律合规风险防范
机制,开展法律合规风险分析、评估、
预警工作,有效防范公司法律合规风险;
(三)全面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确
保合法合规;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济合
同等法律合规审核管理体系;
(五)负责公司法治工作体系建设
和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公司诉讼、仲裁等法律
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七)公司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
工作。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参加或列席企
业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层会
议等重要决策会议,组织对企业分立、
合并、改制、重组、上市、破产、增减
资本、章程修订、规章制度、重大投融
资、境外项目、对外担保、产权转让等 |
担保、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提
出法律合规意见。 |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提出法律合规意见。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
和市场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及企业年金计划,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
| 润。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
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
例:
(1)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
利润为正数时,可以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
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未来12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含土地使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现金股利政
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
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
经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
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
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可以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现金分红规
定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如公司当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
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
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积极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3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
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
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实现
利润情况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审议 | 出,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或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5000
万。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
年实现利润情况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
东会审议决定。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或购买资产等达到公
司股东会审议标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
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资金需求、发展规划及股
东意见,制订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
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
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对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修订
如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
时,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资金需求、发展规划及股
东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表决通过,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
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
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
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
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
公司的用途等。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 |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时,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的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通
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电子邮件等本章
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被送
达人应在传真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以被送达人签收日期或由被送达人所在
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正确发出后1
个工作日为通知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被
送达人应在传真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以被送达人签收日期或由被送达人所在
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等方式送出的,以发送成功日为
通知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以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中国证券报》
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
件的媒体作为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以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公司选定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第二百〇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〇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〇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 第二百二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