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光股份(605333):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7:51:22 中财网
原标题:沪光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3 证券简称:沪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0号)批复,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264,32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4,999,989.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512,265.19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0,487,724.3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5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的议案》,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2025年10月1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9月25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银行名称专户账号金额(元)
1昆山沪光汽车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2010020446016252,476,404.74
2昆山沪光汽车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86011110001841173170,000,000.00
3昆山沪光汽车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甪直支行325060650015003163590190,000,000.00
4昆山泽轩汽车电器 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甪直支行325060650015003163742260,000,000.00
注:1、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甪直支行开设账户,上述序号3、序号4账户对应的三方监管协议的实际签约银行为开户行上级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泽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为“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昆山泽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汽车整车线束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启强、杨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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