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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603779):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7:51:32 中财网
原标题: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
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
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
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拟
选任非独立董事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增
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
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
人资料,并承诺其拟被公司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
事的情形。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数
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公司董事会须制备适合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如下: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
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
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如下: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
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
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
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
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第十五条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
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
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
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公告之日起实施。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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