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603779):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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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7:51: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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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
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决策和执行机构,依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的授权,确定职权范围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董事一人一票的原则,
按照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相应职权。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
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
须出席外,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
会议召开前十日采用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并视情况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参会人员。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现场会议、电子通信、互联网会议等传统形式和新技术形式召开。
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无法以正常程序召集董事会会议时,在董事
长决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后,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可按董事会成员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紧急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应使董事知悉紧急会议的事由及议题,并给董事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需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事项,公司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要求补充。当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讨论的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向董事长出具并提交委托书,并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权力。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票的明确指示,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标注出具委托书的日期。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章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范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
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七)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
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事上述行为,金额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报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标准,须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授
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但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对决议投票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属于本规则第三章议事范围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
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参与实施该事项的经办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有权亦有义务参加该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根据《公司章程》或者有合理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审议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决议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领导、
组织具体事项的贯彻和落实,并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
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给有关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其
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投反对票的董事如有明确异议理由的,应予记
录)。
第二十六条对董事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席
董事委托代理人)和董事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如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发表该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场进行更正,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所包括的内容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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