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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603779):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7:51:34 中财网
原标题: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辞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
定重新提名选举、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高管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参照其他企业相关岗位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规定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管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薪酬分配方
案须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管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管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经营绩效
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任)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又未
委托其他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
员主持。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且
出席人员中不得少于2名独立董事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管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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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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