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603779):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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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7:51:3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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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规范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职能及运作,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公司
经营、财务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其他有利于履职的相关专业知
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
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公司董事会须
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务准备等工作。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
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
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在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时,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的审计报
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
(七)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资料。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
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审计委员会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
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
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子邮
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召
集人)主持。主任(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
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主任(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
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
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成员只接受一名成员的委托,每
一名成员只能向一名成员进行授权。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委托其他成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
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审计委员会会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
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
务。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
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
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委员会过去一
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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