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603779):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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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7:51: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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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威龙葡萄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
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
策和实施。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
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
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
长,成员由财务部、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
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
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
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
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
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
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
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
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
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将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公司不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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