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00200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信息的24小时内。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披露。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产业(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前述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 (三)公司派驻到子公司、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和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及责任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常设工作部门;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产业(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和敦促本部门或所在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 (二)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四)负责和敦促所在部门或所在单位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条 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的信息联络人,负责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各产业(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业务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事项。 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产业(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应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本制度制定修订、接收重大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呈报并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等。 董事会办公室为具体事务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与联络人保持日常联系、接收和管理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负责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四)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相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三)项规定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五)公司或子公司达到重大合同标准的日常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1、一次性签署本条第1、2项类型的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一次性签署本条第3、4、5项类型的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1条标准的,适用第1条标准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七)公司或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或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或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合并、分立和分拆。 (十)公司或子公司出现或发生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本制度未规定,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相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专人或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一)有关各方就该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公司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先行报告,而后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确认报告相关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件的起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事件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如适用); (三)事件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要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七)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报告重大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完成内部审核予以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在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同时,还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产业(子公司)及时完成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未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四)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五)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六)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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