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轮股份(002126):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00:51 中财网

原标题:银轮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9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可转债转股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72号”文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发行了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期限六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669号”文同意,公司7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7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银轮转债”,债券代码“12703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1年12月13日起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

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共有1,944,636张“银轮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数量共计18,328,852股。

2.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经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计划的股份来源为新增股份,分四期授予,有效期自股票首次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因股票期权行权共新增股份33,226,345股。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本因可转债转股、股票期权行权由792,095,104股增至843,650,301股,注册资本相应由702,095,104元增至843,650,301元。

二、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营范围作如下变更,本次变更经营范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变更前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汽车零部件、船用配件、摩托车配件、机械配件、电子产品、基础工程设备、化工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商用车、金属材料的销售;机械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

变更后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配电开发控制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屋租赁;园区管理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汽车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前述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作出修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原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有关法规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和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以浙 证委[1999]11号《关于同意设立浙江银轮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71161XA。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后,于2007年6月29 日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变更登记。第二条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 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 政府证券委员会以浙证委[1999]11号《关于同意 设立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0471161XA。
第三条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万股,于2007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 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07年4月18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亿玖仟贰佰 零玖万伍仟壹佰零肆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43,650,301元。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加第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根据《党章》的规定和上级党委要求,第十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 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 规定要求,纳入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正常开展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 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 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删除本条内容,后续条款自动前移。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质量第一, 顾客至上,全员参与”为方针,立足国内,面 向国际,以优质的品质、合理的价格和良好的 服务满足国内外用户的要求,为企业积累资 本,为员工谋取福利,成为能为客户提供高效 换热解决方案及产品的世界优秀企业,振兴民 族换热行业,创造美好生活。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热管理事业为己 任,为客户、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实现美好生 活。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 业投资;汽车零部件、船用配件、摩托车配件、 机械配件、电子产品、基础工程设备、化工设 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商用车、金属材料的 销售;机械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制冷、空调 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 池零配件生产;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 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配电开发控制设 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 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锻件及 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 造;非居住房屋租赁;园区管理服务;软件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 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
 汽车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 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名称/姓名、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数、比例为: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1,000万股,每 股面值为1元。公司的发起人名称/姓名、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比例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柒亿玖仟贰佰零 玖万伍仟壹佰零肆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843,650,30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43,650,301股, 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在普通股之外, 发行一定数量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 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 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 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
 照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等 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导致的公司股 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相规定办理股份登记、 上市及登记变更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七)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 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 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回购 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买回证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 定。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 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 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执 行。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 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新增加第三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 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及本条前述规定的 限制。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本条内容,后续条款自动前移。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加第二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加第四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加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加第四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加第四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 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公司发生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6.1.1规定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5%的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十三)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十三)款 第4项或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5000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 行能力。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30%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加第四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视损失、 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即不足6名;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删除本条内容,后续条款自动前移。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 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 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 实、准确答复。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本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 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 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 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 (不含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 日为准; (二)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 表决; (三)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三)董事长批准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 会审议标准的其他关联交易。如涉及董事长需 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东 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且 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 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应 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 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 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删除本条内容,后续条款自动前移。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董事人数,本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 规定的除外。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独立董事人数。 (3)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 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1.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 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 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 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3)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 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 候选人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 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 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 决。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职责。 公司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 候选人提供便利,公司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 沟通和互动,使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积极物色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的人选,在董事提名和资格审查 时发挥积极作用。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 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操作如下: (1)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 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 分别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 权; (2)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 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 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 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2.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 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3.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 出董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 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4.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5.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 分开投票,分别计算。 (二)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 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 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其提名候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 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2.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3.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 股东会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 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4.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出说明和解释; (3)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 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 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 或对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 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 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 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 后,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 表决权;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 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 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 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 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也应 采取累计投票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选举。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相关提案通过后 立即就任。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相关提案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由股东选聘, 公司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候 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展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 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止,且不得利用 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 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加第一百零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本条内容,后续条款自动前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删除本条内容,后续条款自动前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不低于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副董事长2名。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等相关专门委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投资战略委员、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应当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 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对于不具备独立董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 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独立董事3 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 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 经理等行使。(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确定交易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交易之定义系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9.1条规 定: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过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具有以下决策权限: (一)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批 准。 本款所称“交易”系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披露义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三)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 按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应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本条内容,后续条款自动前移。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权 限内,授权董事长处理交易事宜(交易定义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9.1 条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报董事会批准: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 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 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 应当累计计算,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作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行使法定 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务。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传真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该通知以公司传真机输出 的发送报告上所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 电话等。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 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须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须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由 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方式为现场 召开或者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 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 联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为15年。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新增加第三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加第一百二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加第一百二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加第一百二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加第一百三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加第一百三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加第一百三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加第一百三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加第四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加第一百三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加第一百三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新增加第一百三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加第一百三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加第一百三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均为3名,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加第一百四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8人,财务负责人1人,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权 限内,授权董事长处理交易事宜(交易定义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9.1 条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报董事长批准: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 应当累计计算,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 定。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 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 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 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投资者关系处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加第一百五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本章,后续章节及条款自动前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 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 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 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 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 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股东会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 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 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 可的其他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 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 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任意三个 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或公司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取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不为负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 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 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 实施中期分红的,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 基准上,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稳定股东预期。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回报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 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分配方 案,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小股东征集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并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 未作出现金分红方案的,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 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 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以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进 行认真研究和论证,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 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遇 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时,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 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 人,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 系等情况,并报深交所备案。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加第一百六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新增加第一百六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加第一百六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加第一百六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登记地 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 邮寄)发送股东;或者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股 东;或者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登记地址 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 寄)发送董事;或者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董事。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由 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送董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由专人或者 以预付邮资函件(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内或港 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监事; 或者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监事。删除本条内容,后续条款自动前移。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息。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网站。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 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同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 公告;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新增加第一百八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加第一百八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加第一百八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第二百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控股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 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 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 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章程的要 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 度。删除本条内容,后续条款自动前移。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浙江省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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