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600482):中国动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2025年10月30日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须知: 1、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人员准时签到参会,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2、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定,对于扰乱股东会秩序和侵犯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股东会召开期间,股东可以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它股东的发言,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会议案无关的问题。 4、公司召开股东会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报告人向大会做各项议案的报告,之后股东对各项报告进行审议讨论,股东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或问题,由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予以回答,最后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5、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6、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特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决票:(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按其持有本公司的每一份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同意在“同意”栏内打“?”,不同意在“不同意”栏内打“?”,放弃表决权时在“放弃”栏内打“?; (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投票时按秩序投入表决箱内,由两名股东代表参加监票和清点。 7、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上午9:0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30(星期四)9:15-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三、参会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 五、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并宣布到会股东资格审查结果; (二)审议各项议案,股东提问与解答; (三)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四)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五)表决结果统计;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签署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 (九)主持人宣布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结束。 目 录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关于选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动力”)2025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2025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19,223,540.80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母公司未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289,798,246.31元。 按照《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据此公司拟按以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2025年6月30日总股本2,252,861,84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16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83,856,055.17元(含税)。 由于中国动力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进入转股期,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对利润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2025年10月30日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议案二 《关于选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期一年。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容诚共有合伙人196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549 人,其中78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容诚经审计的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251,025.8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34,862.94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23,764.58万元。容诚共承担518家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8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诚信记录 容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3次、自律处分1次。 7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同一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23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6次、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孟红兵,200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3年开始在容诚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翠红,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5年开始在容诚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参与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项目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索立松,202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7年开始在容诚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李少强,200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4年开始在容诚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九芝堂、泰鹏智能、邦德股份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孟红兵、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翠红、签字注册会计师索立松、项目质量复核人李少强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情况 审计费用定价主要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审计服务工作量和审计服务投入等,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本次拟聘任容诚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366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312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54万元。本年度审计费用较上期降低2.66%。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信已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4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大信已完成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服务期届满,考虑到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经履行选聘程序,公司拟聘任容诚为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信进行了事先沟通,大信已知悉该事项并表示与公司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注意的事项。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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