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002460):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25:44 中财网
原标题:赣锋锂业: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27422-11-O-6号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33层200041电话:(8621)60800909;传真:(8621)608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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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27422-11-O-6号
致: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4日在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9月23日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H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4日14点在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王晓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等:
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39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1,983,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9.748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3,3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56,867,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693%;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5,116,4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79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1.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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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3.05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1、议案2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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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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