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00071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25:46 中财网
原标题:ST京蓝: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任。

第四条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董事离任的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辞职生效。

除本制度第五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
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
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相关部门要做好交接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
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
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违反忠实义务或者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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