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00252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25:53 中财网
原标题:齐峰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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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四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六)有奖有罚、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调整方案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本制度所规定的薪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公司自身实际,参考市场同行业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职位、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业绩实现在年末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含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

公司非独立董事可享受工作津贴,具体金额将根据股东会批准的非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

公司非独立董事基本薪酬的调整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调整经董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年度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后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若已发放,亦应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审查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其他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情形。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01月 0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第十五条经营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董事会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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