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00252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四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的审查及监督职责,做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有关事项形成书面记录,相关人员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九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评价,并就续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 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