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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002521):总经理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31:13 中财网
原标题:齐峰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管理层的决策效率,保障决策的科学和准确,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和能力,能够有效统筹组织管理团队及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生产经营,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规定亦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各自履行职责。

上述人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公司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需按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总经理应勤勉尽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总经理应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副总经理主要职权为: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对总经理负责,分管职能部门的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执行总经理的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工作计划目标的分解、落实和跟踪考核;
(四)组织拟定与分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抹去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四章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重大事项,且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项。

第十六条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五章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与激励约束方案,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十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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