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003022):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31:18 中财网
原标题:联泓新科:内部审计制度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内部控制,管控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照相关法规及本制度履行职责,接受审计监督,不
得妨碍审计部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相关线索时,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等,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专职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临时借调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组开展工作,各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如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四)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三)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四)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五)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六)应当客观地披露所了解到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匿不报;
(七)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流程和标准;
(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具体落实;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完成时间,安排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七)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查阅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记录等,有权查阅公司的信息系统及存储的信息;
(二)有权参与或列席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研讨等;
(三)有权对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取得调查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有权要求各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及时答复有关询问;(五)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内控缺陷予以整改,有权监督整改情况,实施后续审查;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若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整体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具体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人员组成;
(五)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组建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除外),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审计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条在审计主要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发送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

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的有效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开展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的情况。

第六章 档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档案法》,并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档案管理期限遵照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意见以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资料;
(七)申诉、申请复审的文件;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对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审计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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