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具体经营需要,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修改《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为维护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 |
|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上述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二十六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有
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依法提供。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还应
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
|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
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
|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
上市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
董事长主持。
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 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有变更的,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有变更的,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向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第四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五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
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 |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的;
…… |
第九十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第九十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九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 第九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九十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 | 第九十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
然有效。
…… |
(新增)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3名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
第一百一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〇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条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任、更换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
及备案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
行职责。 |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保持独立
性,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任
职资格、条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应审慎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提供便利和支持。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可以下设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工
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
与ESG委员会。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与ESG
委员会工作规程及议事规则,具体规定各专
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各委员会遵照执
行,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
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整个章节)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
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
审核意见无异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
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的审核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方式等本章程
规定的形式进行。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
|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的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一百八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修改上述主要条款外,公司还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规最新条文,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股东会”、“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及其他部分条款不涉及实质内容之处同步更新、优化,不再逐项列示。上述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
结合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修改内容,公司对其他相关制度同步修改,并对制度中涉及到“股东会”、“监事会”、“监事”等表述同步更新、优化,涉及制度如下:
本次《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改生效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前,公司监事会、监事仍将按照相关法规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