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瑞医疗(30076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35:34 中财网
原标题:迈瑞医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5年10月)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应至少包括一名性别不同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规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提名委员会的规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合理地尽力适时(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补足。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至少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
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
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在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
(七)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八)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对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会议议题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出席,被委托人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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