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001306):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53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近日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夏厦精密”)与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下属的宁波市镇海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海产投私募基金”)、宁波市镇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海产投”)、宁波市镇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开集团”)签署《宁波市镇海威远灵犀机器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宁波市镇海威远灵犀机器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命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4,900.00万元,占本次认缴出资总额的49.00%;镇海产投、镇开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分别认缴出资2,500.00万元,分别占本次认缴出资总额的25.00%;镇海产投私募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0万元,占本次认缴出资总额的1.00%。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人形机器人关键零部件以及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具身智能整机。其中,人形机器人聚焦关节模组及其核心零部件,兼顾新材料领域,支持智能机器人本体、大小脑、电子皮肤、灵巧手等重点领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公司不具备控制权,对投资基金进行独立核算,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管理人委派2名,行业专家1名。公司不指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机构名称:宁波市镇海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91YKY2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0日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翁宁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18号9-1室(新城核心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有镇海产投私募基金100.00%股权。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镇海产投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9129。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镇海产投私募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宁波市镇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CK69E9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翁宁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18号9-1室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1日 经营范围:实业性项目投资;创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宁波市镇海金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镇海产投100.00%股权。 信用情况: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镇海产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宁波市镇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2GDG6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应力天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永平西路168号(新城核心区)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7日 经营范围:城镇一体化项目建设;房屋拆迁服务;土地整理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日用品的批发、零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持有镇开集团100.00%股权。 信用情况: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镇开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镇海产投私募基金、镇海产投、镇开集团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镇海产投私募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均为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拟投资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宁波市镇海威远灵犀机器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2、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18号镇海大厦23楼2315室。 3、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合伙目的:基金旨在立足镇海区精密传动部件产业优势,依托区内龙头企业夏厦精密产业链带动优势,在通用型关键基础部件领域形成特色产业集群。 5、认缴出资总额:10,000.00万元 6、出资方式: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7、本次投资设立后,合伙人信息:
9、 一票否决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公司对于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投资方向、存续期限、退出机制、管理模式等内容详见“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0、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宁波市镇海威远灵犀机器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2、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18号镇海大厦23楼2315室。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基金旨在立足镇海区精密传动部件产业优势,依托区内龙头企业夏厦精密产业链带动优势,在通用型关键基础部件领域形成特色产业集群。 4、合伙期限 4.1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长期。 4.2各合伙人确认,尽管有本条第1款合伙期限之规定,但基金的存续期为9年,其中前5年为投资期,后4年为退出期,基金存续期的起始日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填报的基金成立日。 4.3基金存续期届满,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有必要延长基金存续期限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开合伙人大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2年。 5、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亿元。 普通合伙人一名,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如下:
原则上,各合伙人实缴出资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进度及基金费用开支情况出具的缴付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至合伙企业资金募集监督账户。 7、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本基金将以项目直投的方式,主要投资人形机器人关键零部件以及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具身智能整机。其中,人形机器人聚焦关节模组及其核心零部件,兼顾新材料领域,支持智能机器人本体、大小脑、电子皮肤、灵巧手等重点领域。 8、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管理人委派2名,行业专家1名。 9、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诚实、勤勉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9.2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举产生。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决定,可以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 9.3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4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委派代表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变更、撤销或委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但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及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9.5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合伙协议,一致同意由宁波市镇海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委托宁波市镇海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若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了继续管理合伙企业的能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合伙人,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配合维持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并另行在三十(30)日内选任另一家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作为合伙企业的替任基金管理人,并及时通知全体有限合伙人并获得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办理相应交接及变更手续。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在前述期限内选任出替任管理人的,则合伙企业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前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除合伙人会议决议另有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安排维持、管理、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在替任基金管理人完成交接及变更手续前,合伙企业应中止所有投资行为,并只从事存续性经营活动。 由此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决。 9.6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事务享有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订立、签署和保存合伙企业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代表合伙企业签署和履行投资协议、交易文件; (三)代表合伙企业取得、运用和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四)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五)开立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六)按照本协议约定决定有限合伙人退伙、转让财产份额及新有限合伙人入伙; (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八)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九)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采取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十)依据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约定,召集合伙人会议,就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十一)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基金收益,且享有收益分配权; (十二)合伙企业清算时,担任合伙企业清算人,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9.7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包括: (一)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二)维护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五)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9.8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其权利包括: (一)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决定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三)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四)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五)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必要时可委托审计机构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 (六)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八)当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九)当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享有收益的分配权; (十一)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实缴出资比例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十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十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按本协议约定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9有限合伙人的义务包括: (一)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二)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四)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除非普通合伙人给予豁免,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9.10防范利益冲突 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基金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基金与其他主体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以损害基金权益。 9.11关联交易及披露 (一)关联交易 当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关键人士、基金管理人之实际控制人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管理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与上述主体的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进行共同投资或向前述主体已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时、或进行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交易(合称“关联交易”),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议,但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的委员应当予以回避。 (二)关联交易的披露 发生关联交易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充分披露。基金管理人不得隐瞒交易的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10、退出机制 投资退出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同股同权”原则享受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亏损,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进行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 11、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11.1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尽力将投资项目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若投资标的确实无法变现,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利益的,则经合伙人会议全体同意后,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凡有因投资项目带来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分红、投资项目退出或其他因投资取得的收益等投资项目收益或其他收入,合伙企业均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前述现金收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制作完成分配方案,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11.2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应当用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合伙企业投资期限内产生的未被弥补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2、本协议自各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在各签署方之间生效;自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登记在合伙人登记册并与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之日起对新入伙合伙人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镇海产投私募基金、镇海产投、镇开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为了通过合作各方在行业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产业投资业务,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投资效益。本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协同,有利于公司为机器人相关产业链协同发展探索新路径,有利于促进公司在机器人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投资存在的风险 1、本次公司参与投资基金事项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金尚需完成设立登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等手续; 2、本次投资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投资失败、亏损的风险。为此,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密切关注投资后续运作情况,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合伙企业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将积极跟进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宁波市镇海威远灵犀机器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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