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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洁能(00253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10-14制定)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50:52 中财网
原标题:西子洁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10-14制定)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一)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同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书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等材料,经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后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材料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预审,符合条件后在书面材料中签署意见,并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长予以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上签字确认,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五)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等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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