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洁能(00253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10-14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56:06 中财网
原标题:西子洁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10-14修订)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参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统称为“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净利润等相应金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4)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遗漏重大诉讼或仲裁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6)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7)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重在销售合同,其他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的20%或者以上;
(三)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前期定期报告对本期业绩进行过预告的,如需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也需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对公司董事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长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公司董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九条公司对前期已经公布的年报财务报告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当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制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
(二)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对于其中涉及财务信息更正的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经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就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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