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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洁能(00253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10-14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56:06 中财网
原标题:西子洁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10-14修订)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和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和内幕信息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
(五)业绩说明会;
(六)路演;
(七)现场参观;
(八)电话咨询;
(九)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投资者说明会;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十二) 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

第九条 公司公告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股东会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一条 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三条 现场参观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四)公司财务状况;
(五)公司风险因素;
(六)公司分红情况;
(七)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依法合规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专人负责对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财经媒体等的接待、采访工作,公司另行制定《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相关接待工作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根据“及时、积极处理”的原则,迅速提出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妥善处理、化解各类危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如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持续关注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本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 建立并维护与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 在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危机时,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五)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