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莫股份(00247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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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4日 20:21:3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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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宝莫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应当具备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审部和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内审部和证券部等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履职。有特殊或紧急事项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在发出的通知中作出合理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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