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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莫股份(00247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20:21:45 中财网
原标题:宝莫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要求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下称“各单位”)负责人;(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将出现按照深交所规定应当发布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除前条所述重大事项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的通知和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提案及报告;
(四)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五)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六)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本公司重大信息。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权力机构审议。

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
(四)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四)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使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报告深交所和注册地证监局;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五)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

若发生任何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六)各部门、下属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门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监管部门、深交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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