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迈科技(002595):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21:30:57 中财网
原标题:豪迈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股东和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方式。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应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并依法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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