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大唐电信(600198):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5-043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受理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约1.2亿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本案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全部或部分请求,根据公司2023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约定,联芯科技100%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及风险已转移至其控股股东,基于实际情况判断,本案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联芯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承担,对公司损益无重大影响;高通中国主张的向瓴盛科技提供的贷款,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亦对公司损益无重大影响。 一、仲裁基本情况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通过邮寄送达的仲裁请求书等文件。 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新加坡 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方: 高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高通中国”) 2、被申请方: (1)联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芯科技”) (2)建广广盛(成都)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建广广辉(德州)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智路(贵安新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烟台智路晟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7)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7年5月,公司原子公司联芯科技、高通中国及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瓴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瓴盛科技”),股东及相关方签订《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022年12月,相关方签订了《修订重述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高通中国认为,上述合同约定联芯科技对高通中国未履行第三期出资受到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就该等情况承担连带责任,高通中国的第三期出资以瓴盛科技完成合同设定的业绩指标为前提。瓴盛科技未按约定完成关键业绩指标,故其未实缴第三期出资23,775.9万元。 因瓴盛科技未按期支付第三方债权人的判决款项,高通中国对瓴盛科技存在未实缴出资而被相关法院裁定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高通中国遂依据《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及有关约定于2025年9月26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其中,仲裁请求书中提及的瓴盛科技对第三方债权人的债务未清偿金额约8350万元;高通中国针对此前向瓴盛科技提供的贷款本金约2718万元、利息和逾期罚息也一并在本次仲裁提出主张。以上请求金额合计约1.2亿元,主要仲裁请求如下: 1、联芯科技及其他合同各方应对高通中国在瓴盛科技相关债权人诉讼中遭2、公司未能促使联芯科技履行合资义务,应对高通中国在瓴盛科技相关债权人诉讼中遭受的损失以及高通中国贷款项下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和逾期罚息的损害并进行赔偿; 3、合同各方应向高通中国支付高通中国在瓴盛科技相关债权人诉讼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和杂费,以及高通中国贷款项下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和逾期罚息。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若本案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全部或部分请求,根据公司2023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约定,联芯科技100%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及风险已转移至其控股股东,基于实际情况判断,本案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联芯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承担,对公司损益无重大影响;高通中国主张的向瓴盛科技提供的贷款,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亦对公司损益无重大影响。同时,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共计8起,诉讼金额合计2,419,539.86元。其中,公司起诉2起,诉讼金额合计632,029.55元;被诉6起,诉讼金额合计1,787,510.31元;合同纠纷3起,诉讼金额合计1,044,724.55元;劳动人事争议5起,诉讼金额合计1,374,815.31元。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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