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股份(600006):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人员。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变更情况:(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拟与关联方发生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9、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等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被公司解聘;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项中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2条、第6.1.3条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尽快传达原件。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义务,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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